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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事故及反思] 女青年露营被山洪卷走遇难 众“驴友”遭巨额索赔

爱好旅游的年轻人常常自发组织出行,但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却难以保

障。今年7月份,21岁的年轻女子骆某参加一次大明山赵江露营旅游活动时,不幸被山洪冲走,当她被搜救队发现时已经死亡。为此,远住湖北省石首市的骆某的父母将组织者及一同出游的梁某、陈某、覃某等12名“驴友”告上了法院。2006年8月7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06年6月底,被告武鸣县人梁某在时空网上发布召集组团到武鸣县境内的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活动的消息,被告梧州市人陈某得知此消息后,便邀请原告的女儿骆某(21岁)一起参加此次户外露营活动。

今年7月8日,在被告梁某的召集下共有13名成员在南宁市安吉客运站集中,乘车前往武鸣县两江镇赵江露营地。参加队员按被告梁某的要求向其交纳了60元的费用。当晚该团队在赵江河床裸露的石块上扎帐蓬露营。

7月8日晚至9日凌晨,该团队露营一带连下几场大暴雨,9日清晨7时许赵江山洪暴发,此时原告的女儿骆某与陈某同住一个帐蓬内,骆某尚在熟睡,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山洪冲走。险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组织的搜救队的搜寻下,在赵江下游离事发地约3公里的武鸣县两江镇三联村处的河床找到骆某的遗体。

噩耗传来,原告悲痛欲绝。原告认为,此次出游的组织者兼领队被告梁某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的合法证照,亦未考虑7月正值雨季等气候灾害等因素,且夜晚未安排人员守营,以致险情发生时没有及时发现。被告陈某是一个具有较丰富经验的户外活动者,此次邀请骆某同团出游理应对骆某的随队出游负安全防范义务,其未提醒和要求骆某撤离危险地带,最终导致悲剧发生。作为同行的其他被告,由于同一团队,他们之间应形成一个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关系。然而,他们竟无一人告知骆某紧急撤离。为此,此次出游的组织者兼领队被告梁某以及其他参团成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152854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万元;以上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日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识于偶然,感于纯诚,交于患难,知于坦然,醇于天意,淡于远行,惑于彷徨,败于心离,死于自缚,感谢上苍,有此缘足慰,清心辑别,善此生戒躁。

感慨中,以后的出游对于免责方面的条款要多注意了

否则,对组织活动的驴友真是太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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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有风险,是驴都知道

这个CASE反映出的不仅仅是风险的问题

而是出现危险后,如何承担责任

当义务背上了责任的包袱,户外的路就不是那么好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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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没有任何的文字说明是商业话组织,大连之外,很多地方私人团体组织也会收部分费用,主要用于头驴的组织和探线等等的费用,所以,可以说,这个活动就是个AA的活动

任何活动都有组织者,对这件事情感慨最多的,建议你去问问老九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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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责任在60元的费用,是否是公共资金还是活动收费

如是前者,那责任就很难划分,因为这种AA活动,每个人都要对自己负责,当晚上发现暴雨或者露营地不安全,任何活动人员都有义务提出跟改露营地或是对于安全向领队提出自己的意见,而且,AA活动,要了解自己是否有自救能力。如果说领队有责任,也是在择人的问题上出现失误,毕竟大队伍,只有一个人出事,在当时的情况,每个人在自救的同时很难有力量去救助别人的,小骆没有能力自救,自己也要承担责任的

如果是后者,领队有担负责任,但也涉及到一个活动合同的问题,收费的活动,比如旅行社,都会有签字合同,出事故会根据合同追究责任,而口头声明,很难取得法律承认,若这个领队打死都不承认的话,最后剩下的,只有良心的谴责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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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十位驴友被同时告上法庭,实在郁闷

继续关注事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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