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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bear在2006-12-6 11:21:53的发言:

另外关于节余的问题,以前提出过,如果严格追究是有可能有问题,关键在中国法律可朔性太大,已经商品化了。节余是应该提名为捐赠穿越者基金,以前也是这么提法,然后经过所有参加活动人员同意,并且都是发生在活动结束后。经夏日提醒将把论坛管理基金进一步完善。

论坛基金原是如此规定的:

“论坛中各类活动中如发生公共费用需要AA,且每人需交纳的费用中有零头不方便找回的(以每次每人不超过2元为限),领队可在征求大家同意的情况下,以该次活动的名义集体捐出。”

看来措辞还是有些不妥,应该找律师帮忙瞧瞧用辞。

行走,以健康为前提,以心情做支撑,以置身自然当目的,以合作的团队算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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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夏日在2006-12-12 16:31:15的发言:TO BEAR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9案件中引用这一条,并不很恰当,但主要是用来说明免责条款的无效的.

我国民法和民事司法判例目前还没有,以后也不会出现关于人身健康的生死约出现,如果个人的健康和生死可以通过一方或几方的口头达成约定,社会一定会大乱的.

关于请律师,律师是靠向人提供法律方面服务生存的,这在律师法里有规定,如果提供劳动,是应获得报酬的,如果请律师,请及时提供费用,不要让律师为难.

怎么才符合《合同法》的适用范围?AA制的网络召集活动也是一种合同关系吗?

夏日辛苦了,这些东西已经很收益。

如果有律师朋友、保险朋友再继续帮忙就更好了。可能的情况下,还是希望弄明白一些。

行走,以健康为前提,以心情做支撑,以置身自然当目的,以合作的团队算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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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的知识背景,所以讨论起来很吃力。

我想相对于得到一个清晰有利的结果,让更多参加户外活动的人关注户外安全,有个相对正确的责任观念,要显得重要的多。出来玩这些年,死人虽然没碰上,但各样的安全事故也经历了一些,总的感觉,玩得越多,胆子越小。而这种担忧,主要就是来自于很多新驴友的无知和无畏。

所以,AA制的活动向着小团体化发展,从某种角度上讲,也是一种安全的需要,无可避免。

户外意外事件的责任承担问题因为这次79事件走向更多人的视线,对诸如穿越者这样的户外AA制平台,也应该从中汲取些养分。至少在安全意识,在户外责任承担等一系列户外理念上,从制度上给予更多的强化。尽管,也许这种强化使得坛子好像更烦琐、更婆妈、更难于亲近。

行走,以健康为前提,以心情做支撑,以置身自然当目的,以合作的团队算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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