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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转贴小蚁胡子的贴子。看看判决书之外的东西。
  
  据南宁的户外界传言,那个原告代理人韦松君(ID:天下粮仓)是个很有米的女人(简称富婆),扛着维权的大旗,可把咱们这些驴子给整苦了。据说原告开始并没有说要打官司,只是情绪比较激动,而梁华东(ID:色狼回心转意)一行态度上不怎么诚恳,拒不认错,双方在言语上有些冲突,而这个韦松君实在看不下去站出来垫付了原告的一切费用(从湖北到南宁的路费、住宿费、诉讼费、期间生活费),扬言要砸20万帮助原告打赢这场官司,惩戒不负责任的领队。
  看了以上的不知是真是假的传言,但是在帖子里看到天下粮仓的发言确实有些嚣张跋扈,人家有的是米可以砸,可这判决却把我们这些户外活动的爱好者给坑苦了,以后谁还敢召集活动?也从这里又发现中国法制的不健全和政律界的腐败(深圳不是一下纠出5个法官嘛)。
  
  以下是引用南宁时空户外论坛的一些言论:
  “以下是引用人在边缘在2006-11-17 12:43:49的发言:
  在以前的“7.9”帖中,那位高举维权大旗的WSJ2005女士曾经说过她会帮败诉的一方支付所有费用,我们现在倒要看看她能否兑现。当然,她现在也可以否认她曾说过这类话。如果她真做得到的话,她真的很伟大,大家都会服了她,拭目以待哦。
  7.9以来我一直没发表什么意见,现在结果出来了,忍不住拍拍砖~~~”
  
  天下粮仓:“请你睁大眼睛看青楚: 到目前为止,我们原告的态度如一:致始至终,我们要的是通过法律来诚认事故责任的存在性!钱多钱少不是目的;我们的索赔金高是因为我们想引起当事人的责任心。
   我们保留对12个人的协调的诚意,同时也做好奉陪上诉到底的准备!!!
   想走哪条路,12个人自己选择吧!!
   我郑重声明:我承诺的是——维权以前,如果12个当事人向阿姨承认责任的话,我愿意陪他们一起承担赔偿!并不是要我来帮他们承担他们输官司的狼狈!
   而且,他们那哥们不是也在网上口口声声说:要通过法律来判他们的责任吗?判到他们心服口服吗?让法律来解开他们的心灵枷锁吗?
   我们的态度一直都十分的诚恳,从来就没有把人逼上绝路。但,要是有人不识相,敬酒不喝喝罚酒,别怪我真的翻脸不认人!”
  
  “以下是引用阿西瓜在2006-11-17 16:15:38的发言:
  如果我是色狼回心转意,我就跟WSJ2005驴,找个机会跳跳崖什么的,好过边边说的去跳地王了!!!
  天下粮仓:真的?那我就多花钱去陪,赔到你没人敢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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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抄天下粮仓的原文:
  WSJ2005-7.9维权事件的背后——曾经沧海难为水!
  
  随着法院的判决——以原告胜诉而拉下了维权成功的帷幕!
  
   一 原告赢了,代理人却不堪回首——维权路上!
  
   我在网上看了手手的事件以后,我很同情,同时又很惋惜,特别是得知她家庭凄凉的惨况,更是悲愤不已;总总的舆论排山倒海般的叫嚣,激起了我决定为手手这个善良而又可怜的女孩子维权!很快,我便通过各方面渠道取得了手手家属的诉讼代理权,与此同时,一方面我快马加鞭的筹备维权的事情,一方面我怀着平衡侥幸的心态,想尽量与那12个责任当事人进行协调协商处理问题,但是,对方的强硬态度与满不在乎的态度迫使原告走上了法庭!
   7月底,我把阿姨接回南宁的时候就马不停蹄的跟着手手的朋友同事去收集资料,然而,从这个维权路一开始,没想到迎接我的是如此炎凉的世态和冷漠,而且这种世态炎凉和霜冷长河般的冷酷让我的心降到零下一度:手手起诉的资料中有几份来源于两江派出所录制的当事人的笔录,给法院提供诉状时要当作证据来参考的,所以需要到两江派出所去开个证明,为了节省时间,委托了手手生前一个至亲至爱的好友兼“大哥”去跑腿这个事,结果这个“至亲至爱”的好友兼大哥借此事大做文章,狮子大开口向我这个代理人索要不菲的“人情费”,为此我轩然大怒!无独有偶,诉讼期间,有一位自称是手手生前的好姐妹突然给我来电话,说掌握着手手生前的一些重要秘密,而且这些秘密会对官司有用,约了我到南宁市某个咖啡店见面说要把资料转交给我,我心若狂潮激动不已,便飞车赶往约定的地方,结果,见面时那飘渺女子先是跟我娓娓道来她与手手生前友好交情(她如何如何的在生活中资助手手,帮助手手,援助手手……),最后,终于难以启齿的“羞答答”的问我:“WSJ,我最近要买房,能不能看在手手生前跟我交情的份上,暂时先借我12万……”岂有此理!我一语未发怒气冲天,我没有问她所谓的惊天秘密,冷眼一抛——走了!……太多了,我不由地心问手手:手手啊,你到底有没有真正的朋友?而且,为了打官司,阿姨呆在南宁长达两个月里,手手生前那帮所谓的网友群友很少给阿姨打电话嘘寒问暖,来看阿姨的寥寥无几,来来去去就这么两三个人,没有人过问阿姨在南宁的情况,这不由的让我想起,当时打官司前一大帮手手朋友一个个拍胸膛的跟阿姨说:“阿姨,你要是在南宁,如果这官司需要,我们都会义无返顾的帮你坚持到底。”“阿姨,你在南宁有什么困难,我们随时会到你身边。”“阿姨,你想我们怎么帮你打官司,你大胆开口,需要我们做什么,我们全心全意全力以赴。”……太多太多了,这些充满亲情,充满激情,充满人情味的诺言,在现实生活中充满了讽刺!我在想,我本人性格虽霸道,在网上,特别在驴行驿站上,众驴看我不顺眼不舒服,我不在乎!但是,手手的那些朋友人情如此淡薄的对待阿姨,我很在乎!我跟阿姨不熟,来源于我和手手本来就是陌路之人,所以,在生活中我很难照顾到她,那种情况下,才是我真真正正的累!为手手维权,为阿姨讨个说法,为了官司,我可以冲锋陷阵,但是在生活上,我无法把阿姨照顾好,这是我的遗憾,也是我的悲愤之处!——手手的朋友们啊,把你们当初开追悼会办后事的那种干劲,那种惊天动地的友情,在网上奋不顾身为手手声讨的那种激情,只要拿一点点出来,替手手母亲抚慰一下心灵也好啊!唯一可以肯定的是,不管面对多大的风雨,我都未曾动摇过替手手维权的信念!
  
   二 官司赢了!阿姨赢了!手手赢了!——手手输了!
   官司输了!色狼输了!——色狼赢了!
   某些时候色狼要比手手幸福得多!我是这么认为,那是因为色狼背后有很多至情至心的朋友一直很关心很支持色狼,就这一点,他要比手手幸福得多!色狼输了,输了官司,但这是法律对他责任的一种认定,这是不可推卸也不可逃避的责任!但庆幸的是,色狼背后有很大的精神支柱,这点是我非常佩服他的,也是让手手非常羡慕的,这也是我暗下决心替色狼承担败诉赔偿的关键!
   其实,在法院下判决书的那一刻,原告赢了的那一刻,维权胜诉的那一刻!我的代理维权之路已经圆满的划上了句号!我已结束了我的代理权!我很欣慰,我也很骄傲!我当初对手手的许诺,已经实现了!至于上诉,至于二审,已经是另外一场官司了,已经与我的无关了。但是,我坚信一点,二审阿姨是不会输的,因为,我们在一审的官司里已经把材料准备得很具体,证据也很充分,加上一审判决书上已经很详细的阐明了胜诉的道理,原因和法律准则。这些东西,都为二审原告胜诉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所以,被告在二审的胜诉很难!原告胜诉的把握依然很大。但是,本人有一点态度是很明朗的,那就是:被告在二审赢不了的话,我依然会替色狼承担败诉的赔偿!(不为别的,就为了阿姨的生活有个保障,为了替手手完成赡养父母的心愿!)——这是因为,我是手手的维权代理人,我想要手手在泉下瞑目!
   祝愿手手妈妈在二审一帆风顺!
   我要去新疆了,我也想自己在旅途中玩得愉快!
  
  
   附小言:我的性格天生霸道,天生自傲,恃才傲物,不可一世!但我做事耿直直率,雷厉风行,说一不二,专横跋扈!这是我与生俱来的性格,不是维权事件上的特征!生活中如此,工作中如此,事事亦如此!驴版的水驴不要见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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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过太多前赴后继的驴友,即使明知危险也不惜前往
  
  我已经很多年没有召集,虽然我召集之前做大量的工作尽量保障没有闪失
  
  但是一个接一个维权案,让我看到法律对组织者没有保护,大多是一味保护随团队员
  
  应该说是把受害人当作弱者,可是在连保险都不保障的环境下就算组织者想到更多的可能
  
  可是户外的不可预料性决定了它的危险性,如果说组织者及同行队员真是为了保全自己而和
  
  原告在很多问题上出现分歧及出现言语上冲突真是不可取
  
  对判决失望,虽然被告有一定责任,但是原告在明知户外危险存在情况和户外经验缺乏的情况下参加这次活动要承担至少一半的责任,我觉得判罚过重。
  而且出事后小陈也是先把小骆推出去,做了尽可能要救助小骆的动作,组织人员和同伴最多有间接责任。
  我倒是希望被告继续上诉,多找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尽量减小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这个我
  觉得也是国内法制的贡献。如果以后出事了都是这种结果我只能对中国的法制现状再次失望,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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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点网友的评论:
  
  李太白:以后可不敢组织腐败吃饭了,回头人家状告你喝茶烫着了、酒精中毒了、鱼刺扎着了、辣椒呛着了、吃多撑死了,咋办?
  
  打黑枪的:看来以后组织活动,需要每名队员签定“户外生死状”了,户外运动发展倒退了!那个领队要赔偿将近17万元.......黑暗中有一颗罪恶的子弹向你飞来!嘿嘿,小样!
  
  笑溪:另外,很多领队在发贴时都要求队员服从领队,这也埋下了法律隐患,服从是组织行为的重要特征,要别人服从自己不是那么好玩的,必须对别人负责任,有时是要有代价的。
  至于提前收款,更是一个问题。交钱是一种契约行为。多退少补是最后进行的,一旦出现问题,肯定是在多退少补之前,是否有多退少补行为就存在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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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书房:
  
  判决的依据有矛盾呀起码来说,如果判定组织者是进行的赢利活动,那所有的赔偿都应该是组织者来承担才对。因为其他参与者的地位就等于是旅行团里的游客了。
  
  总不会一个旅行团里一个客人出事了,其他客人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吧?
  
  其二,如果判定每个人参加的都是自助活动,相互之间有互相帮助的责任并因此赔偿的话,那组织者的赢利活动的违法性就又被质疑了。既然法院已经认定这个活动是参加者自己参加并且具备有相互帮助的义务的,组织者为什么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呢?应该是大家分摊赔偿责任才有道理。
  
  第三,关于违法性的事实认定,感觉更象欲加之罪。过于牵强了。
  
  死者为大。不对死者和家属有任何评价,我觉得他们最无辜,付出最大代价。还要面对诉讼带来的新的痛苦。
  
  感觉当初色狼对论坛上的指责的反击不够明智。个人认为出事后,领队和队员除了阐述事实外不宜对事件做任何评价。
  
  虽然我认为领队和队员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但出于人所共知的原因,保持沉默不参与到争论中不仅是对死者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尊重和保护。
  
  韦松君嘛,我觉得她挺仗义的。起码不玩虚的。有啥说啥。感觉她争的是口气,看上去是对色狼他们的评价很愤怒。
  
  因为没有看到原因,只是从帖子里看出这些感觉。
  
  主要是感觉法院的判决挺神奇的,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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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dyleekk的分析不错,很认同,转贴过来:
  
  然后我们回过头来看看这份判决书:
  
  1、在第一页,责任认定那里首先说了所有参加的人都是完全民事行文能力的自然人,自发参加活动,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然后下面几行说“根据合同法规定。。。。。。。。”既然前面已经说了是自发参加活动,并且是正常人,能分别活动危险,而且并没有合同,那怎么能按合同法中的条款去判定呢???这与买车票不同,你上公车投币,就算你没拿车票,但你已经是与汽车公司签订了一次合同,如果你在不下车之前有什么损伤,汽车公司都要负责任。。。
  
  2、对于第二段关于发贴及组织,我这样理解,我知道有一个好玩的地方,然后发贴说那里好玩,有兴趣的就一起同游,如果同游就是说大家的地位是对等的,也许我经常出去玩,所以大家尊称我做头驴,但头驴这两个字没有法律效力,不是说我做了头驴我就有生杀大权,你觉得我做得不对你随时可以退出,我没有任何权利去限制你,当然同时我不用承担任何义务。。。
  
  3、对于收取60元的活动经费,那就更搞笑了,不是说收了钱就是营业吧,不知那个法官的牌是如何考回来的,也不知那个辩护律师是干什么吃的,在判决书上明明白白写着是活动经费,什么叫活动经费,就是在活动中的费用,例如车费、饭钱等,讲明活动是AA制,但没理由包车的时候象坐公车一样上一个给10元吧,当然有一个人收齐,然后交给司机,那司机还没有完成任务,所以先由一个人代为保管,吃饭时也一样,不是吃饭前先给钱,但可以大家规定吃多少钱一顿,然后先掏钱给一个人准备埋单,况且这次活动根本还没有完结已经夭折,如果活动进行到底可能大家还要补钱。。。
  
  辩护律师应该说这次活动根本没有完结,所以费用根本不可预算,这60元只是预计活动经费,给一个人保管,根本不是商业活动。。。
  
  4、对于领队在水边扎营,这是领队SB,不讨论了,讨论的是后面那一句,11驴子连坐,这里可以看出法官根本不了解什么叫户外活动,既然法官已经认定这是一次探险活动,而前面也认定了他们是完全民事行文能力人,也就是说这伙人,包括死者已经清楚认识到这次活动是有危险的,不然怎么判定为探险,既然是有危险,而且是认识到,那怎么是盲目跟随呢,而大家都知道那几天下雨,知道路线,知道行程,有危险都跟着去,其实他们就是冲着这个险字去的,就象我老妈总对我说,没事你总往山里跑干什么,S了活该,那还能怨谁。。。如果这样都被判连坐的话那岂不冤枉???举个例子,你跟旅行社去旅行,发生意外,有个团友S了,你是否也要跟着一起赔???没道理吧???
  
  5、关于救人的义务,判决书给人一个很清楚的感觉,在一个团队里,如果有人有危险你不去舍命相救,你活着回来了,那你就是有责任的,甚至说你是有罪的。。。不妨这样理解,大家都没救人的经验,有人发生危险,如果大家都去盲目救助,可能S的人会越多,就象前不久MF发生的水难,为救下水同伴而自己牺牲了,当然是勇敢和光荣的,但也是一命换一命,那活下来那些是否又应该有连带责任,并且判决书说了,在当时自然环境下救助他人的客观条件已经实际受到限制,也就是说如果自救后再去救人的话遇险者没有很高的被救把握,而施救者就将从新面对危险。。。这连一命换一命的把握都没有啊,那这个判决书给人的感觉是否说只要你活着你就是不对的,除非你把人救上来,不然你也要一块S???
  
  个人觉得这份判决书观点不清、依据不足、前后矛盾、甚至强词夺理。。。
  
  后面的赔偿金额就不说了,我觉得如果我是法官我应判被告无罪,但应协商人道主义援助,活动发起者有过失,但不是造成S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所以在援助中应占主要部分,其余11人没任何责任,但出于道德立场建议协商作出援助。。。
  
  支持上诉。。。被告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同时也严重警告各位没有完备安全意识及丰富户外经验的人不要好出风头乱认是领队。。。如果是怀着商业目的的就更加应该慎重了
  
  其实这个所谓领队的头衔并不那么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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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全部为转帖,文章出处:http://bbs.auly.com/dtl.asp?pid=18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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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走来走到今天,让我回味回忆与值得荣耀的不是曾经走过的多少距离哪些高度,不是风餐露宿于春夏秋冬的高温与寒冷,不是跌落在地上的汗水不是走碎的登山鞋不是套在身上被喊为老驴的称谓.

初入驴途时即经历着户外A的方式,从最初开始参加活动,去简单A活动中的花费的理解,到逐渐感受了AA中另外一个A的内容与方式,逐渐了解理解经历感受了户外AA真正的理念和内涵,这些A的内容真谛我值得铭记在心并一直不能忘记.以这种AA的方式内涵去进行户外,从中得到的不是简单的用高度距离时间强度荣耀去衡量,也并不是某些坎坷某种不公正的方式可以打击的.

任何形式的户外活动离不开金钱,不同形式的活动中付出的金钱可以得到的反馈各不相同.自己想得到什么形式内涵的价值去选择什么形式方式的活动是各自的能力和需要,关键是自己想怎样经历户外并在经历的户外中得到的是什么.

这次南宁79事件不管最终法律结果如何社会上驴圈中的任何异议,并不能够影响一个真正AA驴子对AA户外方式以及内涵的丝毫动摇,相反会在AA驴途上更加坚定坚实的继续留下自己的足迹.

------一个驴子对南宁79事件的个人感触. 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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