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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长白山国家级自然护区
开展登山探险和越线旅游活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04-03,该文章已经被10439人阅读过〗


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建立较早,地位十分重要的自然保护区之一,区内森林生态系统完整,动植物资源丰富,是欧亚大陆北半部最具有代表性的典型自然综合体,是世界少有的“物种基因库”,是松花江、鸭绿江和图们江三江发源地,是东北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
近年来,随着户外运动的蓬勃发展,长白山成为了部分登山探险爱好者情有独钟的穿越热线,这种非法登山穿越活动不但会对保护区高山冻原植被造成严重破坏、极大增加森林火险隐患,而且保护区内险要的地势环境和一天多变的极端天气将使登山人员面临极大的安全威胁。为确保长白山保护区脆弱而珍稀的自然植被免遭破坏,限制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 禁止一切户外运动爱好者组织和发起进入长白山保护区开展登山穿越活动,对违反规定擅自进入保护区开展登山穿越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长白山自然保护管理中心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予以上限处罚,造成资源严重破坏的交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 持门票入区的旅游人员须在指定线路内开展旅游活动,并服从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严禁越线路旅游。因超越旅游线路开展活动造成自然资源破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5条规定,处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自然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 对因非法进入保护区开展登山穿越活动和越线旅游造成人身伤亡等事故的,以及因此发生的野外救援等一切费用,全部由责任人承担。

长白山自然保护管理中心

二○一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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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长白山国家级自然护区
开展登山探险和越线旅游活动的公告〖发布时间:2013-04-03,该文章已经被 ...
老赛 发表于 2014-7-12 15:50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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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认真的小结,但反思的2、3条明显情绪化,希望楼主楼主能消消气把他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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