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份的帖子
警方认为“此案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小温家人状告6名同行驴友 索赔经济损失115万 本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温正搭代理此案 今天上午向苍南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 被告驴友:应该告7个人,小温妈妈也算一个 大家可能还记得,去年6月份,14岁少年小温在浙江温州市苍南莒溪大峡谷神秘失踪,令全城为之牵挂。 我省史上规模最大的户外救援行动由此展开,当地警方更是“破天荒”地抽干了峡谷内梅花潭的潭水进行搜寻…… 最终,在小温失踪126天后,他的遗骸在一块石头夹缝中被发现。 尸体是找到了,但小温死因成谜,引发坊间猜疑不断。 苍南县公安局经过长时间调查后,认为“该案没有犯罪事实”,今年1月23日,向小温家人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今天上午,小温父母委托本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温正搭律师向苍南法院递交诉状,对最后离开小温的徐某、领队吴某等同行的6名驴友提起诉讼,请求判令6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5.9865万元。 对于这起可能即将到来的官司,这6名驴友又会怎么看待?本报记者也分别进行了采访。 □本报记者 殷诚聪 □制图 陈万里 【最新进展】 小温家人诉同行驴友 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对于公安部门的调查结果,小温的父母仍想“讨个公道”,他们向本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温正搭求助,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连带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温正搭认为,在此案中,与小温及其母亲同行的另外6名驴友,均存在过错和不当之处。 首先,莒溪大峡谷还未开发,基本属于原始状态,其危险性不言而喻。领队吴某作为此次户外探险活动的发起人与组织者,自身对大溪谷不了解,经验不足,事先未制订探险路线,未履行提醒安全注意义务,对其中的危险性严重估计不足,在活动中,吴某领导组织不力,导致活动团队分散,存在重大过失,尤其小温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对危险的预知能力和判断能力较弱,安全警示义务对他就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一行8名队友参加探险活动,事实上相互之间已形成了一个小团队。法律意义上,团队队友之间在户外活动中均有监管和发生危险时相互救助的义务,特别是7个人同意接纳未成年的小温参加本次户外探险,除了团队之间的监管和相互救助义务外,对未成年人又形成了临时监护的责任。但是,这次团队成员却各自分散路线,完全未顾及小温作为一个未成年,仅和一名队员徒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特别是最后与小温在一起的徐某独自离开,致小温留在深山野岭中,这种恐惧心理常人无法承担,何况是未成年的小温,这种行为导致了小温的失踪和死亡,违反了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临时监护义务。 此外,该团队队友未履行救助义务。队员出现险情后,成员有相互救助的义务,队员间互相妥善照顾未成年人的小温是先行行为下的一种义务,尤其是领队,“驴友”团体虽然是一个比较松散的团队,不管队员有无明示或者默示,团队的发起者和队员就是临时监护者,因为这是起码的社会规则,负责者应该为自己的错误决定承担责任,但是在小温遭遇险情后,领队和其他队员却以第二天上班为由未协助救援人员,给救援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难度,领队和其他队员的这种行为是相当不负责任的。 【被告感想】 难过、影响大、落心病 小温妈妈也应列为被告 对于小温父母的诉讼,同行的6名驴友作为被告又会作何感想?记者分别进行了采访。 徐某某说:“小温这事就好比几个人结伴去逛商场,其中一个人出了意外,你说同行的人都有罪,有道理吗?这事要真要打官司,应该告7个人,小温的妈妈也算一个,因为她才是法定监护人。” 陆某(女)说:“那时候大家一起出去的,发生了这种事,我一直很难过,我也不想谈什么责任,就由法院来判吧!” 姜某说:“法律上的事我也不太懂,现在我在外地出差正忙着,这事就等到时候再说吧!” 最后与小温分开的驴友徐某,在此次事件中最具争议,饱受指责。徐某说:“现在还有什么好说的?没什么好说的。” 领队吴某说:“我知道早晚会有那么一天。他是AA制的义务组织,并没有以此盈利。就目前的情况,只能走一步看一步。其实,小温出事对他影响挺大,尤其是心理上,小温失踪至今,他就再也没去户外探险,更别提组织,顶多就带着儿子爬一下大罗山。” 李某说:“其实我们也是受害者,穿越莒溪大峡谷那天,我与其他队员互不相识,见到小温时,我就提出反对,我说,这里山路很难走,小孩子不能去。可他们不以为然,结果出了事又来追究我们的责任,真觉得挺冤。因为小温这事,我也搞怕了,前阵子去乐清一条户外路线,我见同行的有一个小孩,我当即就打道回府了。” ■延伸阅读 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 2006年7月7日,广西南宁青年梁某召集网友报名到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7月8日上午,骆某等13名“驴友”在以AA制形式每人交给梁某60元活动费用后,一同前往赵江河谷进行户外溯溪探险活动。次日上午7时,赵江河谷突发山洪,骆某被山洪卷走后死亡。 之后,骆某父母将“驴头”梁某及其他“驴友”共12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35万余元。 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驴头”梁某个人赔偿死者父母16万余元,其余11名“驴友”被告共赔偿4.8万余元。有评论认为,如此判决影响深远,被称为“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 梁某等12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院。2007年3月13日,二审几乎是颠覆性地推翻了一审法院认定的“驴头”及驴友对受害人死亡应承担过错责任的认定。责令“驴头”梁某补偿3000元,其余每名“驴友”各2000元,共计2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