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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事故及反思] 女青年露营被山洪卷走遇难 众“驴友”遭巨额索赔

爱好旅游的年轻人常常自发组织出行,但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却难以保

障。今年7月份,21岁的年轻女子骆某参加一次大明山赵江露营旅游活动时,不幸被山洪冲走,当她被搜救队发现时已经死亡。为此,远住湖北省石首市的骆某的父母将组织者及一同出游的梁某、陈某、覃某等12名“驴友”告上了法院。2006年8月7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06年6月底,被告武鸣县人梁某在时空网上发布召集组团到武鸣县境内的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活动的消息,被告梧州市人陈某得知此消息后,便邀请原告的女儿骆某(21岁)一起参加此次户外露营活动。

今年7月8日,在被告梁某的召集下共有13名成员在南宁市安吉客运站集中,乘车前往武鸣县两江镇赵江露营地。参加队员按被告梁某的要求向其交纳了60元的费用。当晚该团队在赵江河床裸露的石块上扎帐蓬露营。

7月8日晚至9日凌晨,该团队露营一带连下几场大暴雨,9日清晨7时许赵江山洪暴发,此时原告的女儿骆某与陈某同住一个帐蓬内,骆某尚在熟睡,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山洪冲走。险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组织的搜救队的搜寻下,在赵江下游离事发地约3公里的武鸣县两江镇三联村处的河床找到骆某的遗体。

噩耗传来,原告悲痛欲绝。原告认为,此次出游的组织者兼领队被告梁某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的合法证照,亦未考虑7月正值雨季等气候灾害等因素,且夜晚未安排人员守营,以致险情发生时没有及时发现。被告陈某是一个具有较丰富经验的户外活动者,此次邀请骆某同团出游理应对骆某的随队出游负安全防范义务,其未提醒和要求骆某撤离危险地带,最终导致悲剧发生。作为同行的其他被告,由于同一团队,他们之间应形成一个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关系。然而,他们竟无一人告知骆某紧急撤离。为此,此次出游的组织者兼领队被告梁某以及其他参团成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152854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万元;以上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日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识于偶然,感于纯诚,交于患难,知于坦然,醇于天意,淡于远行,惑于彷徨,败于心离,死于自缚,感谢上苍,有此缘足慰,清心辑别,善此生戒躁。

感慨中,以后的出游对于免责方面的条款要多注意了

否则,对组织活动的驴友真是太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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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有风险!穿越者需谨慎!
Nothing is imposs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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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有风险,是驴都知道

这个CASE反映出的不仅仅是风险的问题

而是出现危险后,如何承担责任

当义务背上了责任的包袱,户外的路就不是那么好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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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例子是商业化俱乐部运作后的法律义务,于AA制活动没有可比性,AA活动宗旨是个体对自己负责,他人无权利对其人身安全负责,但可以有义务的帮助和协助。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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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没有任何的文字说明是商业话组织,大连之外,很多地方私人团体组织也会收部分费用,主要用于头驴的组织和探线等等的费用,所以,可以说,这个活动就是个AA的活动

任何活动都有组织者,对这件事情感慨最多的,建议你去问问老九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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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定义的话,确实比较难划分啊!但是孤立看穿越者上组织的活动,我的理解就是活动的组织者只是发起者,后继的一切活动产生的责任都是由活动者个体来承担的,每个在穿越者活动的人都应该清楚的知道这点,对每个人的免责性都是一样的。举个不严肃的例子,多数炒股输钱的人,是不可能向证监会索要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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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心情可以理解。

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消失了,让人遗憾。

当事者的父母一定会认为这次事故,发起者,参加者是有责任的。(也许当事者能认可一些东西,但是我们都知道,这些东西不可能被大家都认可。即使在我们坛子里也不是都认可的)

这就是现实。

长线(含露营)的活动的安全性显得更加突出了。我们需要对策,安全小组的概念向事前安全提醒靠拢或可以是一个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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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说一下,

从资料上看,我认为活动的发起者,参与者是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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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维生素在2006-8-26 11:01:02的发言:

顺便说一下,

从资料上看,我认为活动的发起者,参与者是有责任的。

同意,恶劣的环境下,可以放弃活动,无可回避时,应该有其他防备措施,譬如,警示措施;提醒每个人晚上睡眠安全细节,包括头灯火种和应急物品放在唾手可得位置;逃生事项-熟悉周围的地形,第二安全集合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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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的人,该能为自己行为负责了吧?

如果领队收了领队费用,那她就是消费者,可以提出索赔

如果是大家AA,凑在一起玩,那就该自己对自己负责

每年都有地震死的,洪水死的,去找老天爷索赔了吗?

Lazy cat,enjoy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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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责任在60元的费用,是否是公共资金还是活动收费

如是前者,那责任就很难划分,因为这种AA活动,每个人都要对自己负责,当晚上发现暴雨或者露营地不安全,任何活动人员都有义务提出跟改露营地或是对于安全向领队提出自己的意见,而且,AA活动,要了解自己是否有自救能力。如果说领队有责任,也是在择人的问题上出现失误,毕竟大队伍,只有一个人出事,在当时的情况,每个人在自救的同时很难有力量去救助别人的,小骆没有能力自救,自己也要承担责任的

如果是后者,领队有担负责任,但也涉及到一个活动合同的问题,收费的活动,比如旅行社,都会有签字合同,出事故会根据合同追究责任,而口头声明,很难取得法律承认,若这个领队打死都不承认的话,最后剩下的,只有良心的谴责罢了

识于偶然,感于纯诚,交于患难,知于坦然,醇于天意,淡于远行,惑于彷徨,败于心离,死于自缚,感谢上苍,有此缘足慰,清心辑别,善此生戒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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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十位驴友被同时告上法庭,实在郁闷

继续关注事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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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的中国好像形成一种风气,就是出了事故一定要找出一个人或者团体来买单.哪怕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当然本次活动的组织者有他经验欠缺的地方,但是如果是纯AA制的活动那么他的失误绝不致获罪).比如以前学校组织春游,出了几回事情,家长找到学校,要学校来负责,从此后学校的春游就基本取消了,后来连组织看电影都没有了.课间休息也如同监狱放风.短期看这几个家长得到了他们的眼前利益,长远看全国的中小学学生失去了童年的快乐和回忆.

这样的事情如果多几回,恐怕很多领队就要寒心退休了,很多户外人只能自己玩了,即使彼此熟悉的户外人,也不能像陈那样相邀出行,因为谁知道有了事,会不会被家属起诉.

影响恶劣.

要做到徒步爱好者里网球最好,         网球爱好者里游泳最好,         游泳爱好者里排球最好,         排球爱好者里羽毛球最好,         羽毛球爱好者里足球最好,         足球爱好者里乒乓球最好,什么?你都厉害?!我倒,来咱俩弹玻璃球。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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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驴友绑架去的或花钱参加旅行社的前提下索赔是必然的结果!现在是有了失去孩子对自己未来的赡养形成了事实的担心而提出的诉讼! 假如能有舒适的条件养老,我想过后提出的应该是告诉那些同行驴以后一定要注意安全,避免同样的事件再发生—*()——+

冬眠不觉醒,锻炼成泡影!快乐锻炼多半年,一季腐败到前年!D:\\相片册\\理光\\20060217\\RIMGxiugai.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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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

法不留情呀,这事值得关注。

有些事我们觉得没什么,但讲到法上是否真的侵犯他人的权益了就没那么简单了。

组织者收取的60元费用是什么性质的?公共费还是组织费?

召集贴中有否声明一些免责条款?遇难的驴友是自愿参加还是应邀请?

我个人觉得家长也真是的,不去自责反而让同行的其余人共担责任,如果遇难的不是他的女儿而是别人,他会认同让他女儿出来承担责任吗?

咱业余自助游的情况如此,那登珠峰的怎么办?哪年不出事?也是有收费的,出事也多是非人为因素,更有见死不救的(实属无奈、无法自保或救助的),好像没听说过有人成为被告的。

这事严重关注。

白莲台上慈悲生,紫竹林中自在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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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法不留情,但是法律讲究的也是有依据,最主要的判断依据是合同或者约定吧?

旅行社的活动都会跟你签合同的,所以出了事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尽管好多合同的条款并不严密,对消费者的保护也不是很周到,但只要你签了就是同意了。

而俱乐部活动,即便收费,有谁跟你签过合同吗?人家说收费是前期探线之类的辛苦费,没说保证你所有的人身安全哪。

至于组织者对于组织活动的时期或者选择地点方面恐怕是欠考虑,但是这种户外活动基本上是属于自愿行为,是否被邀请也好,没有人会逼着你去的。

既然已经提交司法程序,至于这个案子会怎么判,可能取决于双方律师的能力吧。但结果恐怕会成为类似事件的经典案例。

不管怎样,就像之前我在技术版开贴提到的,走出户外的每个人需要首先对自己的选择、对自己的身前事后有明确的考虑和准备。

开心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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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参加活动还不得根据路线不同多少都要交些,这是不是预交的钱啊,以后还是每次活动签生死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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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最终的裁决下来也不能代表其中的责任就可以说的清。 我觉得 1。总体来说,参加活动的大部分责任及风险是由个人承担的。 2。如果事先有商业意义上的议定,那就把他落实为文字。 3。如果活动过程中有某一成员的行为直接造成了事故,那么他就有责任。 4。如果事故过程中,本来可以队友间实施救援的,没有尽到责任,就有“不作为”的责任。(就是说如果我参加活动,队友有事,我不应该撒手不管,紧急避险除外)。 5。不应该因噎fei食,我小时候想去游泳,妈妈说水塘里太危险我就不去了,当然还别有的同学在去玩。也有出事的。说明人都是要为自己负责的。大学时候自己在学校游泳馆里学会了,说明要喜欢什么,要选择合适的方式。 见仁见智吧。

穿越者 在悉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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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上来,再看看判罚的结果。嗨……

行走,以健康为前提,以心情做支撑,以置身自然当目的,以合作的团队算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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